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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青處-勞工權益-測試-黃小姐

  • 發布單位: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

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,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 、 遲到 或 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 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:

一、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 首長依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」(以下稱作業辦法)規定通報 停止 辦公 勞工 因 而未出勤時。
二、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 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 停止 辦公 ,惟勞工確因 颱風、洪水、地震 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 出勤時。
三、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 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 停止 辦公 ,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(下)班必經地區,經該管 轄區 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 停止 辦公 致 未出勤時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