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豪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,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「休假日」,至於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,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,以求明確;明訂時可參照勞動部訂頒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」之規定。如事前並無約定,可參照前開辦法辦理。
二、又依照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,颱風發生期間時,如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,勞工因而未能出勤者,雇主宜不扣發工資,亦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另一方面,勞工若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,雇主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,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,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
三、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規定,雇主如因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必須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或使勞工在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,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。
四、颱風來襲勞工應否出勤,應以「安全」為首要考量,勞工若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,而於上下班途中若發生職業災害而造成傷害、疾病或殘廢,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及勞工在職業災害治療、休養期間,給予勞工公傷病假。
五、勞資雙方若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(電話:05-5522855)。